片仔癀周四(26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起诉双飞日化、青蛙王子两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青蛙王子儿童喷雾片仔癀花露水”产品上,将“片仔癀”商标在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位置上突出使用,且在产品成份上标示“含片仔癀提取液”,在网站上,对其产品的“片仔癀”功效进行宣传。
公告称,2012年12月27日,被告双飞日化、青蛙王子向片仔癀发出《承诺函》,承诺尊重公司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及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不再生产销售任何涉嫌侵权产品,最迟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公司提交该儿童喷雾片仔癀花露水的召回、销毁等相关数据资料的内容。公司提请诉讼其部分侵权产品在超市销售,并未全部召回,且整改不到位,在产品成份上仍标示“含片仔癀提取液”字样。

附: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上街。组织机构
代码70521029-4。法定代表人:冯忠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恩泽、陈政。
被告:1、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北环城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0508-1。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凡。
2、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066625-5。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凡。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经我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青蛙王子儿童喷雾片仔癀花露水"产品上,将我司的"片仔癀"商标在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位置上突出使用,且在被告产品成份上标示"含片仔癀提取液",在被告网站上,对其产品的"片仔癀"功效进行宣传。为此,我司向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投诉。在此之后,2012年12月27日,被告向我司发出《承诺函》,承诺尊重我司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及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不再生产销售任何涉嫌侵权产品,最迟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我司提交该儿童喷雾片仔癀花露水的召回、销毁等相关数据资料的内容。之后,被告提供一份召回的情况说明给我司。我司认为被告还有部分侵权产品在超市销售,并未全部召回,且整改不到位,在被告产品成份上仍标示"含片仔癀提取液"字样,我司遂于2013年5月30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5日予以立案。
三、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在本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被告应在全国大、中型商场召回所有标有"片仔癀"字样的产品,并告知各大、中型商场在出售被告产品的票据上不得出现"片仔癀"字样。违反本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我司赔偿款人民币60万元整。
(三)、被告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不再生产、销售、宣传"片仔癀"字样的产品。
(四)、若被告违反上述第二、三条约定,继续生产、直接销售、自主宣传(被告网站及广告)含标示"片仔癀"字样的产品(以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为准),被告应当向我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整,并在发现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五)、保密条款: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均不得向任何记者、媒体泄露。违反保密协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漳民初字第167号]于2013年9月25日送达我司。被告已于2013年9月26日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我司。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6日来源《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