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化妆品GMP)即将于7月11日起全面生效。欧盟出炉的新规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这些物质包括大量石油来源原料杂质(裂解、分馏馏分和残留物)、一些聚合物残留的单体、不安全染发剂的中间体和偶合剂、不安全的色素、一些毒性大香精原料和残留农药等。 据了解,该法规是1976年指令的自然演化,反映了化妆品行业30多年来的新技术和创新应用。与1976年指令不同,新规不仅对在欧销售化妆品的责任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而且对责任人的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安全报告、所使用纳米材料、产品标签、产品声明、分销商等方面也有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该法规直接在各个成员国执行和实施,不允许对法规条款自行理解和解释。 刚出炉的新规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提案的附录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由原来1999年442种,2005年1211种增加至1328种;附录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2009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这些物质包括大量石油来源原料杂质(裂解、分馏馏分和残留物)、一些聚合物残留 的单体、不安全染发剂的中间体和偶合剂、不安全的色素、一些毒性大香精原料和残留农药等。 新规还明确了责任人义务,与欧盟对化妆品的监管强调企业全责的理念保持了一致。责任人应取保产品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并有义务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还应保证政府部门能获取产品信息文件,并负责产品的召回。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新规明确提出了必须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进行生产。提案是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GMP的要求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及稳定性。据了解,中国基本无化妆品GMP认证机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出口化妆品企业尚不能达到GMP的生产要求,这给企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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