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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2013-4-3 18:20| 发布者: 喜羊羊| 查看: 694| 评论: 0|原作者: 廖月尧 食药监|来自: 番禺日报

 

化妆品种类繁多,若要依功能来做选择的话,不同类别、不同品牌、不同价格的商品或许都能列上一大堆。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化妆品,消费者要怎样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呢?

  目前市场上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语也层出不穷,常常让消费者眼花缭乱,那么哪些宣传才是可信的呢?据食药监局保化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 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可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育发、健美、美乳、防晒、祛斑、脱毛、除臭、染发和烫发9类特殊用途的 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那么特殊用途化妆品究竟有什么特殊?工作人员表示,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前是作为一类化妆品来监管的,称为“特殊”并不是认同其有功效,而是其添加 了某些特殊原料,使卫生安全风险比普通化妆品大,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安全性实验,才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目前,国家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和认证的主要 依据是产品的卫生安全性,对其功能性并不做评价。

  工作人员还指出,化妆品并不是药品,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也不得宣传治疗作用,这是化妆品和药品的根本区别。根据 《化妆品命名规范》,化妆品不能使用虚假性词意、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 途化妆品作用。《化妆品命名规范》还要求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绝对化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去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 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的姓名;以及其他7类禁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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