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晓瑞代表说:“目前调整我国化妆品监管的法规主要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1990年1
月1日开始实施的,虽然在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化妆品监管工作面临新的问题,现行《条例》及其《细
则》应对乏力,明显滞后,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
对目前化妆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车晓瑞一一进行了举例说明,“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专门在药店出售的‘药妆品’,但对这一新生事物,目前国内并没有一个
统一的定义,部分商家借机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还有的商家在特殊功能化妆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屡禁不绝,令因使用添加抗生素等物质而导致不良反应的
患者逐年增加,由此引起化妆品形势十分严峻。另外,近年来,美白、祛粉刺类化妆品的市场份额不断加大,但是这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结果并不乐观。”
此外,车晓瑞还特别点出了在化妆品行业因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执法困难,她说:“由于化妆品产品质量不稳定,安全事故在全国时有发生。但化妆品的监管目前
可参照的只有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条例》《细则》,并没有专门的法规。从《条例》《细则》上看,几乎所有的化妆品行政处罚都涉及认定违法所得,而在实际
执法工作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却并非易事。化妆品经营者多为私营业主,无进、销货记录,或者有意隐瞒进、销货记录的现象很普遍,导致查处违法所得困难重重。
同时,网络渠道的兴起也成为监管的新课题。企业一旦触犯规定,执法力度弱是普遍现象。”
车晓瑞的建议主要是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一是要将“药妆品”纳入正常管理的轨道。二是扩充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录。将“祛痘、除螨、祛皱”等特殊功能化
妆品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严格原料控制,把未经安全性评价而导致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三是在《罚则》中增加无违法所得处罚项。即在当
事人拒不提供进、销货记录等认定违法所得证据的前提下,跳出违法所得认定难这一瓶颈,使化妆品行政处罚落到实处,有力打击化妆品生产经营上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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