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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预计4月1日实行

2013-1-25 18:24| 发布者: 喜羊羊| 查看: 382| 评论: 0|来自: 厦门WTO办公室

   

根据12月21日公布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中国计划于2013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 规定》,于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此前已生成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目前全球公众咨询已经开放,截止为2013年2月18日。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原产国或 地区(进口产品)、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对净含量不大于 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可无需表明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编号及成分信息。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还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区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如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此外,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过其含义的内容;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详情参见:

http://www.cirs-group.com/reg/upload/files/20130116_1536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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